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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岱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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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机动车出了事 受害人咋维权

2010-1-10 12:22:04 阅读56 评论0 102010/01 Jan10

机动车出了事 受害人咋维权

2010-01-03 14:33:00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在线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张鸿业、赵岱明律师

在线时间:3日下午1点30分到3点30分

热线电话:96706148 (全省按市话收费)

本报济南1月2日讯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正式颁布,其中专设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和赔偿作出规定,今后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将发生新的变化。3日,本报“法援在线”将就交通事故有关纠纷提供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损害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连带责任?买了别人的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3日下午1点30分到3点30分,有关律师将为您服务。

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灾难性,受害人遭遇事故后大都茫然失措,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主张,因此,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十分必要。

作者  | 2010-1-10 12:22:04 | 阅读(56)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置顶]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2009-9-3 15:35:07 阅读200 评论0 32009/09 Sept3

借条和欠条 一字之差效力有别

2009/04/10 15:37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读者咨询

  李先生来电咨询说,2年前,蔡某向自己借了2万元。为了防止蔡某赖账,他让蔡某写下了一张欠条“今欠李××人民币两万元整”。双方还约定还款日期为半年后。

  但是,到了还款期后蔡某却拒绝还钱。蔡某还说,因为当年的借条写成了欠钱,所以现在只要他不承认欠钱,李先生告到法院也没有用。

  李先生想问,欠条和借条有什么区别?当初的那张 “欠条”真的写错了吗?如果告到法院,他是不是会因此输掉官司?

  律师解读

  律师说,在该事件中,李先生将欠条和借条搞混淆了。李先生借钱给蔡某应该让其写下借条,而不是欠条。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却不一样。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它们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以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

  而借条较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作者  | 2009-9-3 15:35:07 | 阅读(200)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置顶] 农村出嫁女能保留多少权益 律师热线82287008

2009-3-17 16:33:08 阅读32 评论1 172009/03 Mar17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9-03-02   作者:记者 徐 洁 实习生 邢赫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本文】【收藏本页】 【查看PDF版】

  

  两位律师在接听热线。 徐延春 摄

  □记 者 徐 洁

   □实习生 邢赫男

   在农村,“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还普遍存在。农村女性结婚后,在娘家村里的权利是不是要被剥夺?赵岱明和邱洪奇律师回答了读者的疑问。

   一位潍坊的农村女士说,自己虽然结婚了,户口还在娘家村里,但她婚后在娘家村里的待遇却受到了歧视,如村里给村民发放补贴时,她拿到的钱只有别人的一半;自己5岁的女儿户口也挂在娘家,但没有分到土地。

   另一位潍坊的农村女士1996年结婚,婚前她的丈夫已将户口迁入她所在的村子,1998年村里卖地,给每位村民分了4000元,还每个月发放生活费,但却没有发给她和她的丈夫,村委会的理由是她已经结婚了,不属于娘家村里的人了。 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村委会分给她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收益,但是村委会以没钱为借口拒不执行。

   赵岱明和邱洪奇律师认为,农村女性能否保留出嫁前的权利,取决于户口所在地和结婚后是否在男方所在的村子里取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对于第一位女士来说,如果娘家村里没有机动地,那么村子没有分地的义务,如果有,则应分给她的女儿,虽然已经结婚了,但如果没有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位女士原来的土地不能被剥夺,并作为该村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显然不合法。

   对于第二位女士来说,作为村子的村民

作者  | 2009-3-17 16:33:08 | 阅读(32) |评论(1)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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